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EMC要求由ACA(Australi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监控。使用的标准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AS/NZS)之外,ACA2002年又承认了103个其他标准,这些标准包括EN,IEC和CISPR。
为了限制电磁干扰的影响,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起,对所有的在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符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喀呖声)、辐射干扰。其余EMC项目不作强制要求。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关标准,才可贴上C-Tick标志。任何公司或个人要使用此标志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且标志的高度不得低于3毫米。
管制单位:ACA(AustralianCommunicationsAuthority)
授权检验单位:NATA认可实验室或与澳洲有MRA之认证体系(如NVLAP)承认的实验室,如NVLAP或A2LA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
C-Tick是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部分,在澳大利亚的EMC体系下,产品分为三类,供应商在销售二、三类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 标志。
一类产品: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一类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这类产品在生产销售时可自愿申请使用c-tick标志 ,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二类产品: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
三类产品: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极高的产品,即CIS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 目前,通信终端产品仍旧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是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二类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同时还要出具由QMS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认证标识)
C-Tick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洲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A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信息的标识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澳洲供应商的注册名称与地址。
2.澳洲公司注册号(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ACA颁发给澳洲供应商的号码。
4.产品在澳洲市场上使用的澳洲注册商标。
C-TICK申请流程:
1、生产商或代理商向华商检测确认合作协议并回签合同;
2、华商检测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预付认证费用;
3、申请商按要求向华商检测提供样品和相关技术文件;
4、华商检测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并进行相关测试;
5、如果测试不合格,华商检测将及时通知申请商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暂停项目,允许申请商对产品进行改进,申请商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6、测试通过后,华商检测向申请商提供测试报告确认件;
7、申请商确认OK后,华商检测签发证书。
使用C-Tick标志的步骤:
1、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
2、向ACA登记使用A/C-Tick;
3、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
4、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C-Tick标志的标识(label);
5、销售给消费者 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电子产品多半是申请C-Tick ,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请A-Tick,则不需另外申请C-Ti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