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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CPNP应该怎么注册?个人可以自己注册CPNP吗?
发表时间:2024-10-31     阅读次数:    

CPNP全称TheCosmetics Products Notification Portal .是针对所有出口欧盟化妆的产品认证。化妆品产品通知门户(CPNP)是一个在线通知系统,用于提交有关化妆品的某些技术合规性相关信息。它的创建是为了实施关于化妆品的第1223/2009号法规(EC),旨在协调该法规涵盖的28个欧盟成员国和4个EFTA国家。出口欧盟化妆品必须有CPNP认证是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化妆品的法规,法规规定自2013年7月11日起,CPNP认证是化妆品出口欧盟必不可少的认证。

什么是化妆品?

它们是通常用于清洁或美化人的美容产品。一些例子包括除臭剂、洗发水和肥皂、染发剂、牙膏和化妆品。

法律定义是任何旨在与人体外部部位(表皮、毛发系统、指甲、嘴唇和外生殖器官)或牙齿和口腔粘膜接触的物质或混合物。专门或主要考虑清洁它们、给它们加香、改变它们的外观、保护它们、保持它们处于良好状态或纠正体味。

产品通常有:粉底液,卸妆液,唇膏,止汗剂,香水,染发剂,指甲油等。

注意:用于摄入、吸入、注射或植入人体的产品不被视为化妆品。

纳米材料的产品

CPNP 还包含一个单独的模块(第 16 条),用于包含纳米材料的化妆品。

但是,对于含有纳米材料的产品的通知(第 16 条),产品必须在将其投放欧盟市场前 6 个月进行通知。

换句话说,产品含纳米技术或纳米材料的,需要出口到欧盟成员国,则必须提前6个月前注册CPNP(值得注意)。化妆品中纳米材料使用新规则。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包括纳米材料,必须获得明确授权后才能使用。对没有限制的纳米材料,如欧委会有疑虑,则需在欧盟层面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纳米材料必须在成分列表中标示。

为什么要CPNP注册?

根据最新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第13条规定,有关化妆品的资料,都需要在CPNP通报系统进行通报。而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

化妆品都需强制通过CPNP通报方可在欧盟上市销售,但成功通报并不等同于有关产品可满足所有其他(EC)No 1223/2009法规的要求。

一些已输入资料将会以电子方式提供予所有有关机构, 主管机构(用于市场监控,市场分析,评估和消费者信息),成员国建立的国家毒害管理中心或类似机构(用于医疗目的)。

出现事故时,国家毒害管理中的工作人员能在几秒之内从数据库中存储的信息中看到该成品的成分,主管机构也能容易地获取欧盟市场上所有化妆品的信息,以实施市场监管。

此外,根据欧盟法规要求,卖家在新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之前,必须向CPNP进行通报;如果产品已经上市但是尚未得到CPNP的通知,那么市场监督机构将有义务要求卖家所销售的产品从市场上召回,并且对店铺采取禁售的强制措施。

此外,根据欧盟法规要求,卖家在新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之前,必须向CPNP进行通报;如果产品已经上市但是尚未得到CPNP的通知,那么市场监督机构将有义务要求卖家所销售的产品从市场上召回,并且对店铺采取禁售的强制措施。

谁需要做CPNP?

根据法规(EC)No1223/2009第13条要求责任人,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将由化妆品分销商通过CPNP提交他们将在欧盟上市或可能上市的产品的相关信息。因此,欧盟责任人和欧盟分销商都需做CPNP通报。

简言之,需要做CPNP通报的是:责任人(欧盟境内内的化妆品生产商、将化妆品输入欧盟境内的进口商)、欧盟境内的化妆品分销商。

CPNP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测试?

CPNP注册不需要进行产品测试,卖家主要向欧盟相关部门报告欧盟负责人的信息,产品配方(成分),包装,标签等信息即可。

化妆品CPNP注册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常规化妆品CPNP通报所需提供信息:

(1)欧盟责任人信息及联系人信息;

(2)化妆品品牌名称及产品详细配方;

(3)产品标签照片;

(4)包装的照片;

(5)原产国(从哪里进口至EEA);

(6)将要销售的成员国市场。

特别注意:含纳米材料的,每种纳米材料的通报内容包括:

(1)识别方法和名称(IUPAC)、CAS号码、EINECS或ELINCS号码,非专利商品名;

(2)规格,包括粒子尺寸、物理和化学特性;

(3)对每年投放市场的纳米材料的数量估计;

(4)毒性资料;

(5)在相关类型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数据;

(6)合理可预见的暴露情况。

什么是欧盟授权代理?

欧盟授权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是指由位于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确指定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的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欧盟授权代理需要履行的义务

● 收集商品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并确保在收到请求时能够以相关机构可以理解的语言向其提供证明商品符合欧盟标准的额外文件;

● 将商品可能引发的任何风险告知相应机构;

● 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纠正商品不合规问题。

化妆品CPNP注册标签要求 :

1. 不影响本条其他规定的,化妆品只在市场上提供,化妆品产品的容器和包装必须在不可磨灭的、易辨认的、易辨认的字迹上印有下列信息:

(a)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名称和地址。这样的信息可以缩写为缩写,但要使得识别此人和他的地址成为可能。如果有提供有多个地址,负责人随时提供产品信息文件的地址应高亮显示。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国应要标明;

(b)在包装时的标称含量,按重量或体积标称,除非包装含有少于五克或五毫升的情况下,免费样品和单一的应用包装;销售一批物品的预包装,其重量或体积的细节不重要,如果物品的数量出现在预包装上了,则物品具体内容不必提供在预包装上,但如果商品的数量很容易从外部看到,或者该产品通常只单独出售,则不需要提供这些信息;

(c) 化妆品在存放在适当的条件下,将继续履行其最初的功能的日期,特别是,将保持符合在指令的第三章节条要求(最小有效期)。

在包装上出现的日期或其细节应以附件七第3点所示的符号或“结束前最好使用best used before the end of”字样为准;

最低耐久性的日期(即有效期)应明确表示,并应以月、年、日、月、年为顺序。必要时,应补充说明必须满足的条件,以保证规定的耐久性;

对耐久性超过30个月的化妆品产品,不必强制规定最低耐久性的日期。对于此类产品,应标明产品打开后,该产品是安全的,可以使用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的时间周期。

该信息应被指明,除非在打开后的与耐久性不相关,用如附件VII第2点所示的符号,其后是周期(月和/或年);

d) 使用时应注意的特别预防措施,至少在附件III至VI中所列的预防措施以及专业用途化妆品产品的任何特别预防信息

e) 生产的批次或产品识别信息。如果化妆品产品太小,不可能放在产品标签上,这些信息只需要在包装上出现;

f) 化妆品的功能,除非它的外观很清楚能展示它的功能;

g) 一个成分列表。此信息可单独在包装上注明。该名单应以“ingredients”一词开头。

f) 按本文的目的,一种成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有意使用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然而,以下的不应被视为成分:

(i)使用的原材料中的杂质;

(ii)混合物中使用的辅助技术材料,但不存在于最终产品中;

(iii)香水、芳香成分及其原料应被称为“香水”或“香气”。此外,在附件三“其他”一栏中所提及的物质的存在,应在除香精或香气外的配料表中注明;

在添加化妆品产品时,应根据配料的重量降序顺序来确定配料表。在列完浓度超过1%的成分后,少于1%的浓度下的成分可以不按顺序列出。

所有以纳米材料形式呈现的成分都应在配料表中注明。这些成分的名称后面的括号里是“nano”。

除染头发的着色剂外,着色剂在其它成分后面可以用任何顺序列出。对于在市场上以几种不同颜色形状出售的装饰化妆品,除了除染头发的着色剂外的着色剂,可以以范围形式列出,只要添加了“may contain”或“+ / -”的字样。如适用,应使用(颜色索引)的命名。

2.如果有实际原因不可能提供的资料(d)和(g)第1条所提到的信息,下列适用:

-在所附或附呈的传单、标签、磁带、标签或卡片上标明这些信息;

-除非行不通,这些信息应当被缩写信息或在附录VII的第1点符号, 第1款(d)的信息必须出现在容器或包装上,第1款(g)的信息必须出现在包装上;

3对肥皂、浴球和其他小型产品不可能在一个标签,标签,胶带或卡在一个封闭的传单上标示段1第点(g)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出现靠近化妆品出售的容器上;

4对于未预先包装的化妆品,在买方要求下的在销售点包装,或预先包装,以便立即销售,会员国应采取详细的规定以说明第1款所指的信息。

5 段落1的(b), (c), (d) 和 (f)点的信息,和段落(2),(3)和(4) 所用的语言由产品出售到的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6.第1段所提到的资料,应使用在第33条所规定的术语表中所列的共同成分名称来表达。在没有常见的成分名称的情况下,一个通常被接受的术语应使用中包含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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