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pH值(a) | 4.0~7.5 | 4.0~8.5 | 4.0~9.0 |
染色牢度(b)/级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异味 | 无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c ) (mg/kg) | 禁用 |
a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大至4.0~10.5之间。 |
a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大至4.0~10.5之间。 b 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c 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C,限量值 ≤ 20 mg/kg |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