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3日,CPSC通过美国《联邦公报》首次发布关于制定《婴儿睡眠产品安全标准》(16 CFR 1236)的最终规则,该强制性标准通过参照引用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的自愿性标准ASTM F3118-17a《婴儿倾斜睡眠产品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并对部分条款进行加严修订制定,该标准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
根据该最终规则,CPSC新增的“婴儿睡眠产品”归类是指销售或预期为5个月以下婴儿提供睡眠空间的所有产品,但不包括摇篮、全尺寸婴儿床、非全尺寸婴儿床、游戏场、床边婴儿床等5类已经受其他CPSC强制性睡眠标准管控的产品。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CPSC主要通过“参引并入”方式将ASTM等自愿性标准转换为强制性标准,但在制定新标准过程中CPSC会根据安全评估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加严。
CPSC关于“婴儿睡眠产品”的专门强制性标准共有5项:
①针对摇篮的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 for Bassinets and Cradles》(16 CFR 1218),引用标准为ASTM F2194。
②针对全尺寸婴儿床的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 for Full-Size Baby Cribs》(16 CFR 1219),引用标准为 ASTM F1169。
③针对非全尺寸婴儿床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 for Non-Full-Size Baby Cribs》(16 CFR 1220),引用标准为ASTM F406。
④针对游戏场的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 for Play Yards》(16 CFR 1221),引用标准为ASTM F406。
⑤针对床边婴儿床的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 for Bedside Sleepers》(16 CFR 1222),引用标准为ASTM F2906。
《婴儿睡眠产品安全标准》即《Safety Standard for Infant Sleep Products》(16 CFR 1236),引用标准为ASTM F3118,该标准适用范围涵盖婴儿倾斜睡眠产品(夹角不超过10度)、卧床、婴儿箱、紧凑型/旅行摇篮、婴儿旅行帐篷等用于婴儿睡眠且不在上述专门标准管控的所有产品,包括商品名称中带有床、摇篮、婴儿床等用词的各类产品。
注意:某个产品如果具有多功能用途或多种模式,该产品必须满足相应用途模式下的安全标准,如具有摇篮模式的婴儿推车,在摇篮模式下必须满足16 CFR 1218的安全要求。
测试要求:
每种婴儿睡眠产品应符合ASTM F3118-17a的所有适用要求,并进行以下修改:
1. 不包含以下章节:
- 第5节,一般要求;
- 第6.1节至第6.8节和第6.9.2节性能要求;
- 第6.10节至第7.10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 第7.11.1.3节铰接配重模块-最大倾斜度;
- 第7.12至9节性能要求、标记和标签以及说明书要求。
2. 术语 “婴儿倾斜睡眠产品” 改为 “婴儿睡眠产品”。
3. 应修改第6.9节、第7.11.2.1节和第7.11.2.2节
- 第6.9节应替换为以下内容:
“6.9最大座椅靠背角度:
6.9.1婴儿睡眠产品-按照7.11.2进行试验时,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睡眠表面沿婴儿头部至脚趾轴线相对于水平面的角度不得超过10°。
6.9.3婴儿睡眠产品-应符合16 CFR第1218部分摇篮的安全标准,包括符合 “bassinet/cradle” 的定义” - 第7.11.2.1节和第7.11.2.2节应替换为以下内容:
“7.11.2.1如果适用,将产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议的用于睡眠的最高座椅靠背/睡眠表面角度位置。
7.11.2.2将铰接配重模块-婴儿放在产品中,并将其放置在座椅弯曲线和座椅靠背/睡眠表面上的上板上,使铰链居中。将数字量角器纵向放置在上半身/头部区域。”
注:ASTM F3118-17a婴儿倾斜睡眠产品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