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器

中国ROHS测试/国推ROHS认证
发表时间:2023-07-26     阅读次数:    

“国推RoHS认证”“中国RoHS认证”指: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推自愿认证。2006年2月28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s)、多溴二苯醚(PBDEs)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为配合《管理办法》中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相继发布,《实施规则》对认证用标准、技术规范等作了明确规定。

目的: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定义 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V、交流电不超过1000V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中国RoHS 2.0 包含直流1500伏和交流1000伏以下的电器电子产品(产品范围扩大,包含白色家电如空调、冰箱、洗衣机等)

旧版中国RoHS 包含10类电子信息产品(白色家电如空调、冰箱、洗衣机等不属于)

要求:

1. 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会制定一个配套的达标管理目录(该目录目前尚未发布),被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一方面必须满足管理办法中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的要求;另一方面,在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需要在产品上做好标识。

2. 未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

未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满足有害物质的限值规定,也就是说,产品可以含有某些有害物质,但必须要做好标识和说明。在产品说明中按照要求格式,对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的部件、有害物质名称和含量进行说明。

总的来说,目前对于该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产品,无论是否列入达标管理目录,均需按照SJ/T 11364-2014标准要求做好标识和说明。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还须满足GB/T 26572-2011标准规定的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

中国ROHS 使用标识说明:  

根据产品测试报告数据分析,建议如下:
环保标识的使用
1. 若产品中不含有有害物质,应选择进行标识。
2. 若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应选择进行标识,并应将《有害物质含量表》置于产品说明。
备注:
- 标识中的数字为环保使用期限,企业可以根据SJ/Z 11388 的要求自行确定。
- 标识形式:模塑、喷涂、粘贴、印刷
- 标识位置:产品本身
- 具体要求如下图
-

标识尺寸: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5mm

- 标识颜色:绿色图1(C:85,M:30,Y:85,K:20),橙色图2(C:0,M:75,Y:100,K:0)

- 标识各部分线条比例:如附件图例所示(网格数量为100×100)数字字体为Impact, 数字高度与圆环内外直径之比为5:8:12

注意事项:
a) 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
b) 标识在产品上时,一般应标识在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
c) 也可以使用其他适当的醒目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

d) 如果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那么标识的载体也可以是纸质说明书、说明光盘(CD/DVD)或包装物。

有害物质含量表:
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

备注:

- 表格形式:印刷
- 表格位置:产品说明书

- 表格中所使用的汉字和符号应清晰可辨,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合格评定制度: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强制性要求)。

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

铅(Pb)及其化合物;

汞(Hg)及其化合物;

镉(Cd)及其化合物;

六价铬(Cr6+)化合物;

多溴联苯(PBBs);

多溴二苯醚(PBDEs);

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管理办法没有列出具体限值要求,目前,具体要求可按照GB/T 26572-2011执行。

中国ROHS和欧盟ROHS区别:

1、颁布和实施时间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欧盟ROH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6月4日欧盟又颁布RoHS 2.0修订指令正式将4种有毒有害物质(DEHP、BBP、DBP、DIBP)加入RoHS 2.0管控范围。

2、贯彻、实施的条件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

欧盟ROHS指令 《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3、限制与禁止方式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合格性评定采取3C认证模式;

欧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取自我声明方式。

4、法律效力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欧盟ROHS指令 《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5、调整对象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器电子产品;

欧盟ROHS指令 调整对象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备

6、推进方式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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