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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议将4种化学物质列入高关注物质清单
发表时间:2020-08-11     阅读次数:    

 2015年3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就增加4种化学物质列入SVHC清单咨询公众意见,截至日期为2016年4月14日。4种化学物质详情如下:
  (1)3-(4-甲基苯亚甲基)樟脑,油溶性UV-B吸收剂,对环境有危害。只需少量加入即可提高SPF值,是Parsol 1789有效的光稳定剂,可在日用品以及纺织品中用作抗紫外线的一种成分。
  (2)1,7,7-三甲基-3-(苯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别名3-亚苄基樟脑,亦对环境有危害。跟第1种物质结构类似,也可在日用品以及纺织品中用作抗紫外线的一种成分。
  (3)苯并(a)芘,属于多环芳香烃一种物质,对人体有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目前主要用于胶水,油漆以及防水材料中。
  (4)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属于邻苯二甲酸盐的一种物质,对人体和环境都有危害。其作为增塑剂的一种,主要用于增塑溶胶、PVC材料、橡胶材料,以及塑料制品,以及在一些有机过氧化物中用作阻遏剂和分散剂。
  注释:高关注度物质的英文全称为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物质一旦被加入候选清单即为SVHC物质,物质、含物质的配制品以及物品的供应商届时将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传递SDS或进行SVHC通报等。
  根据REACH法规第7条第2款表明: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物质,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产商或进口商需根据法规第7条第4款向ECHA进行通报,且通报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相关通报要求:
  (1)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
  (2)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1%。
  根据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物品企业需要在第12批SVHC物质发布之日的6个月内完成物品中相关物质的通报。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物质在物品中的用途已经完成注册或者物质在物品中不会发生暴露的情况,那么通报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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